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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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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4 2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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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一)



                                                                                                  

[内容摘要]美国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性判例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并具体从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两方面进行界定,使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但美国是一个极具基督教传统的国家,信教者人数众多,因而美国的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又十分不彻底,这不仅表现在生活中,而且体现在法律上。

关键词:宪法;宗教信仰自由;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判例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因为美国的开国者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少数几项绝对权利之一。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接受任何教义或者检查任何教义。政府不得强制推行一种宗教信仰,也不是因为人们有信仰或无信仰而剥夺他们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二百多年来,虽然对宪法第1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1条)的内容理解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对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的内容没有大的分歧。本文将从上述两方面对美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论述,以就教于大家。


  一、信教自由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信教者约占总人口的63%。在美国的二亿多人口中,有大约2165000名专职神职人员,全美登记注册的宗教场所有333000多处。美国是世界上宗教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在美国都是有影响的宗教。影响最大的当属基督教。在基督教的两大教派(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中,基督新教的影响又比天主教大。所以美国人自称他们的主体文化为WASP(WhiteAnglo-Saxon Prorestant)文化,意即白种人的、盎格鲁•撒克森的、新教的文化。新教又分成许多教派。早在殖民地时期,欧洲新教中的圣公会、公理会、浸礼会、公谊会、长老会、路德会都已在北美出现,当时新教徒占全部人口的95%。现在虽新教徒占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全美仍有9000万名新教徒。现在美国新教中最大的教派是福音派,有信徒4000万。此外, 浸礼会、联合卫理公会、信义会等也信徒甚众。它们由不同地区和派别组成,仅美国浸礼会就是由27个不同地区和派别的浸礼会组成。所以在美国,信教自由应被表述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种宗教, 也可以信仰另外一种宗教;信仰某种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教派,也可以信仰另一教派。一句话:信不信由你。

  美国宪法第6条第3款规定:“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条件。”这一规定一直被认为是不信仰宗教者的保护伞。联邦最高法院也据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如在“托尔卡索诉沃德金案”中,要求担任公职者公开声明信仰上帝的忠诚誓言被裁为违反信教自由。所以,美国立国以来,从人口的比例来说,信教者不是增多了,而是减少了。目前美国大约有37%的人不信仰任何宗教。
  那么宪法的这一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在美国不信教者与信教者在权利上真正平等呢?在一个新教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这几乎是一种幻想。有的州,如宾夕法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州,法律禁止不相信来世之说者参加选举。芝加哥征求职员的机关,有23%公然不要犹太教和天主教徒。直到今天,美国公众仍有这样的认识:不信基督者,不适宜充任总统候选人。实际上自华盛顿以来,还没有一位总统不是教徒。除肯尼迪外, 他们还都是新教徒。总统在就职时, 不是把手放在《宪法》上, 而是放在《圣经》上宣誓。在美国国会里,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设有专职的新教牧师。每届国会开始之前,都要由牧师带领全体议员进行祈祷。甚至在美国的军队也有随军牧师。在这样一种新教政治文化背景下,不信教虽然合法, 但却要丧失很多权利和机会。
  一般说来, 在美国, 宗教信仰并不使一个人可以不服从有效的、一视同仁的法律。但是美国法律更重于保护宗教信仰者的权利却是不争的事实。联邦最高法院在“只有最高的利益和非如此即不可得的利益才可以重于宗教自由的合法权利”① 的旗号下, 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判例, 使新教徒获得了许多特权。
  在“西弗吉尼亚州地方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1943年)中,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不得要求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参加公立学校的升旗仪式, 不得要求他们展示州所发给的执照牌,如果执照牌上有他们反对的图案的话。因为耶和华见证会要求其信徒应戒除任何形式的政治、军事活动和其他不敬神的活动。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可规定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舆论事项上何为正统。
  依照同样的原则, 对拒绝接受要求星期六工作职务的严守安息日的教徒,各州不得拒发失业补助;对因宗教原因而离职的人,也不得拒发此种补助。在“舍伯特诉费纳案”(1963年)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不给一名基督复临会教徒发放州失业救济的规定违宪。该教徒因拒绝在安息日(星期天)上班而失业。联邦最高宪法认为这样的规定对该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是间接的,但该法律的强制性效果则是对该教徒的信仰自由施加了一种严格的限制,迫使她作出抉择:要么遵守宗教戒律而放弃福利,要么为了工作而抛弃她的宗教戒律。

与此案极为类似的是1981年“托马斯诉印第安纳州就业安全处审查委员会案”。一名耶和华见证会教徒因认为军工生产的工作与他的宗教戒律不符而辞去了工作。印第安纳州因而对他拒发失业救济。伯格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认为:凡州政府将一项重要福利的接受以宗教信仰禁止的行为为条件,或者因一种宗教信仰所要求的行为而拒发这种福利,从而给一名信徒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他修正自己的行为和违背自己的信仰,就存在对宗教的限制。
  如果单纯地看上述判例,我们会得出如下的结论,那就是美国政府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极力维护信教者的自由和“一视同仁”的权利。但实际上,对新教以外的宗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总是这么慷慨。当联邦政府允许在印第安人用于宗教目的的一个国家公园中伐木和筑路时,发生了“林诉西北印第安人墓地保护协会案”(1988年)。在此案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未妨碍信教自由。因为:政府行动的影响是附带性的,即使行动的后果可能使宗教活动无法进行,但政府毕竟拥有这片土地而且未直接禁止任何具体的印第安人的宗教活动。
  许多印第安人在参加宗教仪式时必须服用麻醉剂佩奥特碱,这是印第安人千百年流传的传统。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这是“犯罪”,对因此造成的解雇州可以拒发失业补助。同一联邦最高法院,对两种不同的宗教的态度是何等的不同!
  我们认为,美国通过联邦宪法和一系列的宪法性判例,从法理上确立了信教与不信教、信此教与信彼教、信此教派与信彼教派者之间的平等。比较起中世纪和至今仍确立国教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实际上,美国是个新教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新教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新教徒比不信宗教者或其他教徒有更多的权利。在美国,你的确可以不信宗教或信仰基督新教以外的宗教,但这意味着放弃,放弃许多应该得到的权利。所以美国并未真正地做到信教自由。也有的学者认为美国对信教自由是“承认而不执行”【1】(P.316)即在法理上完全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则大打折扣。我们认为这一评价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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